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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 第4分册: 校园物业服务标准收藏

全部条文 强制性条文 标准信息

总则

1.0.1 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促进校园物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和良性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编制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校园物业服务活动,也适用于第三方实施校园物业服务评价活动。

1.0.3 在校园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人、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1.0.4 四川省校园物业服务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校园物业服务 Services of campus property
物业服务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接受学校委托的各类建筑、公用设施设备和校园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以及为相关合作项目提供的服务,包括客户服务、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服务、教学辅助服务、学生公寓管理、假期管理、育人服务等。

2.0.2 特约服务 service of special appointment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范围之外,物业服务人受学校或师生的委托,为其提供的收发、咨询、便民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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