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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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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7]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DB22/T480-2012基础上进行修编而成。
在修编过程中,总结了我省近几年超限工程审查工作经验,征求了有关专家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4章3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将2012版标准第2、3章按照超限界定的不同类型划分为第3章高度超限工程,第4章规则性超限工程,第5章其他超限工程;将规则性超限中原一项超限部分条款调整至两项超限;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在改造中出现的超限;删除了尺度比及具有两项不规则的大体量建筑等内容。希望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编制单位联系,便于今后修改完善。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电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jljsbz@126.com,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19号,邮政编码:130041)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红卫 张玲 王彬 邹锦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陶乐然 周毅 黄文波 毕建东
马青龙

总则

1.0.1 为加强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合理判定建筑超限工程,实现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减轻超限建筑工程震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超限界定。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高度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规则性超限工程及其他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5章及附录A的要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

1.0.4 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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